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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纪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

作者:平顶山市纪委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5-09-25

     今年以来,平顶山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现将4起公车私用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新城区计生卫生局局长朱晓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以来,新城区计生卫生局局长朱晓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在没有公务的情况下,多次驾驶单位车辆(豫DKB016)在外出就餐,公车私用。2015年9月21日,经新城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朱晓党内警告处分。
    2.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刘金超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9月19日,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刘金超于双休日期间驾驶单位车辆(豫D89389)外出办私事,公车私用。2015年9月21日,经新城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金超党内警告处分。
    3.郏县烟草分公司王集乡感恩服务大厅中队长张高举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7月17日中午,郏县烟草分公司王集乡感恩服务大厅中队长张高举和公司司机代征途驾驶单位车辆(豫DM1123),在郏县东城学校接张高举孩子放学,公车私用。2015年7月22日,经郏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局长(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高举、代征途行政警告处分。
    4.宝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警郝永安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7月6日,宝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警郝永安驾驶警车(豫D3231警)在宝丰县城人民路陈营社区接其孩子补习班放学,公车私用。2015年7月9日,经宝丰县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郝永安停职三个月处理,给予其主管民警徐义杰行政警告处分。
    以上4起案件,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无视禁令,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受到严肃处理,全属咎由自取。各级党员干部要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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