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则》将运用“四种形态”程序化、规范化,为纪检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具体而微的操作指南,必将推动监督执纪工作深度转型。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指南和基本遵循。《工作规则》不仅在总则第四条明确提出,“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将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贯穿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监督执纪全过程,将“四种形态”的操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具体化。
“四种形态”要求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工作规则》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有关环节的时限作出严格限制。如在线索处置环节,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这就避免攒着问题线索“养大了”再办,推动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又如,在立案审查环节,要求“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就倒逼纪检机关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进一步强化了对监督执纪工作的自我约束。再如,在审理环节,《工作规则》明确“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这就要求纪检机关在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既体现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又保障纪法衔接。
《工作规则》不仅采用大量“不得”“严禁”字样作出限制性规定,使相关工作规范化,而且描绘工作流程“示意图”,使相关工作程序化。以第四章为例,《工作规则》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由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怎么谈话、怎么函询,翻开《工作规则》一目了然。这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举措写入其中,明确了谈话函询是从严治党的常态,是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决不能走过场。此外,线索处置要遵循什么样的流程,立案审查和审理要经过怎样的程序,都可以在《工作规则》中找到清晰答案。
前不久,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明确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工作规则》与这一指标体系的贯彻执行相结合,体现了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的统一。如《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后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了结澄清、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等相应处理;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这些规定体现了“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在实践中不能孤立地使用,同时也为不同形态间的适用与转化给出了具体路径。
实践好“四种形态”是一个很高的标准,是对纪检干部政治水平、思想水准、把握政策能力的考验,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看问题。为此,《工作规则》着重强调把纪律审查的过程作为对犯错误党员进行思想改造和教育转化的过程,提出了很多明确、具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内审查特色。如谈话中要“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审理报告要“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等等。纪检干部要对照《工作规则》中的这些标准和要求,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规党纪了然于胸,在监督执纪中做到深入浅出,既晓之以理,又动之以情,充分体现政策的感召力和思想的感染力,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实到实际行动上。
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实践“四种形态”,就要把思想观念从“执法”转向执纪,把工作力量从抓“大要案”转向日常监督执纪问责,把工作方法从以“法”为标准转向用党章党纪去约束党员行为。《工作规则》将运用“四种形态”程序化、规范化,为纪检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具体而微的操作指南,必将推动监督执纪工作深度转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