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则》解读之八 谈话函询怎么开展 |
作者:沈叶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7-05-08 |
在上期《问题线索的流转之旅》一文中,我们提到,某市纪委将反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夏的问题线索交给了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承办,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对李进行再次谈话,3月初,二室在谈话后将有关情况向案管室进行了通报。《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据此若该市纪委于2月底对内设机构进行了一次探索性质的调整,整合原有力量设立了执纪监督室和执纪审查室,谈话函询工作又将如何开展呢? 按照分工,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抓早抓小,执纪审查室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关于李夏的问题线索应交由执纪监督室处置。与此同时,省委巡视组前阵子对该市巡视发现的有关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也有一部分移送到了执纪监督室。其中,有三个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也将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1.反映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森携儿子出差,用公款报销私人费用问题。2.反映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钱淼在市场巡查过程中收受超市老板物品问题。3.反映市住建局副局长孙鑫违规提拔自己学生问题。
拟定方案和工作预案 谈话函询,其实包含了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区别在于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谈话和函询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谈话和函询也不是仅使用一次就完,如果谈话函询对象对反映问题的某些方面未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说明不到位,可以责令其作出补充说明。 根据反映问题的内容,执纪监督室决定对赵森、钱淼、李夏采用谈话方式,对孙鑫采用函询方式。在认真分析每个谈话函询对象的岗位特性和性格特点的基础上,执纪监督室按照《工作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了详细的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列明谈话函询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函询的时间及地点、参加谈话函询工作的人员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按程序报分管的市纪委副书记批准。其中,由于赵森是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规则》规定,对其谈话函询,应当报市纪委书记批准,必要时向市委书记报告。 监督看点 严密程序避免谈话函询的随意性 谈话函询是严肃的党内监督工作,是组织行为,既不可乱用,也不可滥用。如果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谈话函询就可能存在“高举轻放”、徇私舞弊风险,甚至成为一些纪检干部“吃线索”、谋私利的捷径。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就提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在中纪委找他谈话前,通过给袁卫华打电话得知了要谈话的内容,袁也因此得到好处。《工作规则》规定,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这就要求每次谈话函询前都要针对具体的人和事,结合相关情况,全面分析研判,摸清谈话函询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性格特点,理清问题线索的具体内容和脉络,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方案,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程序上的严密规范既防止小题大做,又防止跑风漏气、线索流失,既最大程度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又有助于解决一些纪检干部对谈话函询“不敢用”“不愿用”的顾虑。
开展谈话和函询 按照批准后的谈话函询方案,对赵森谈话由市纪委副书记进行;对钱淼谈话则委托市工商局党组书记进行。鉴于李夏在第一次被举报后不认定违纪,已建议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组长开展过谈话提醒,此次举报又涉及新问题,即市人社局局长张冬参加婚宴但李夏事先并未向组织报备,故此次谈话由市纪委执纪监督室主任主谈,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组长陪同。 对赵森、李夏的谈话在安装有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的谈话室进行,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钱淼谈话前,市纪委专门发函给市工商局党组书记,明确指定其就反映钱淼问题线索开展谈话,并将结果回复市纪委。 谈话中,市纪委副书记首先向赵森说明谈话原因,要求其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地对举报中提到出差期间携带儿子,并将儿子的相关费用一并用公款报销一事作出说明。赵森表示,1月18日至20日出差期间,自己的交通、住宿费用是用公款报销的,儿子的相关费用并未使用公款。此外,他也向组织主动交代,儿子的相关费用也不是“自掏腰包”,而是由一位私营企业主付费。 在对李夏的谈话中,市纪委执纪监督室主任询问李夏为何没有在报备中说明局长张冬参加婚宴的问题。李夏表示,婚宴前报备时未得知局长张冬会出席,是后来张冬主动提出要来参加。“那为什么在上次纪检组组长对你进行谈话提醒时,你没有将这一新情况向组织报告?”“当时只顾着说清自己没有大操大办,我以为这件事不会被发现,也觉得没必要再报备一次……”李夏谈道。 在对钱淼的谈话中,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就举报反映钱淼在市场巡查过程中收受某超市老板物品问题线索进行了详细了解。钱淼态度诚恳,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当时是元旦市场巡查,该超市老板的确提出给我们一行三人各一桶食用油,但我们当即拒绝了,还在那儿推来推去好一会儿。我想举报人是不是看到了这个情景产生了误会?实际情况到底如何,组织上可以找另外两位同志和超市老板核实,我以党性担保,自己绝对没有收受食用油。” 按照《工作规则》的规定,这三次谈话都形成了详实的工作记录,同时要求被谈话人根据谈话情况和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写出书面说明,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 对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鑫违规提拔自己学生问题的函询也在进行中。市纪委办公室发函给孙鑫本人,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就反映问题如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材料,同时该函抄送市住建局党组书记。10天后,孙鑫的函询说明材料交由市住建局党组书记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给市纪委。 监督看点 将履行监督责任与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相结合 “红红脸、出出汗”要成为常态,离不开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履行,更离不开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既可以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第二十条规定,被函询人的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这些规定是《工作规则》的亮点之一,意在认真履行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的同时压实下一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推动党委(党组)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党章党规党纪管住每位党员干部,这样才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结果运用 《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在结束对赵森、李夏、钱淼的谈话,收到孙鑫的函询回复后,市纪委执纪监督室随即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 对反映市工商局副局长钱淼在元旦市场巡查过程中收受食用油问题,钱淼本人在谈话中予以否认,市纪委执纪监督室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的情况也表明该反映失实,未发现违纪问题,建议予以了结澄清。钱淼表示,感谢组织的信任和关心,群众的监督无处不在,更要提醒自己时刻绷紧纪律弦,这次谈话对自己是一次很好的纪律教育。 对市人社局副局长李夏未及时向组织报告局长张冬参加自己儿子婚宴的问题,市纪委执纪监督室认为该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建议采取诫勉谈话方式处理。李夏表示,诚恳接受组织的处理,在未来的工作中一定不跟组织耍小聪明,养成向组织如实报告的好习惯,时时处处体现对党忠诚。 对反映市住建局副局长孙鑫违规提拔自己学生问题,孙鑫在函询回复中予以否认,但说明问题避重就轻,有回避躲闪之嫌,据此,市纪委执纪监督室建议找孙鑫再次谈话。 对反映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森携儿子出差,用公款报销私人费用的问题,赵森作了详细说明,同时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新情况,即有私营企业主为其子支付交通、住宿费用。对此,市纪委执纪监督室认为,赵森主动交代的问题涉嫌违反廉洁纪律,需进一步调查了解,建议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对四人的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经批准后,所有谈话函询材料分别存入了四人的个人廉政档案。 [名词解释] 谈话提醒——指在党内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接到对党员、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将问题制止、解决在萌芽状态,让党员、干部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指在党内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促其及时改错回头,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 个人廉政档案——指真实反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档案材料,一般包括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结果等。个人廉政档案应当及时更新,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参考。 监督看点 做好“后半篇文章”确保谈话函询不走过场 谈话函询不能泛泛地谈,更不能草草地了,只有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完善后续工作,正确运用结果,才能确保效果最大化。《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据此,《工作规则》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区分三类情形作出相应处理,有关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落实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助于增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使谈话函询情况成为以后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确保谈话函询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将增强谈话函询对象本人的纪律意识,促使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觉接受党内监督。
透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谈话和函询既是组织在了解情况,也是给有问题反映的党员、干部以机会,让主动交代问题、知错就改的放下包袱、轻装前进,体现组织的关心爱护。如果心存侥幸、欺瞒组织,就会错失组织给的机会,就是错上加错。《工作规则》对谈话函询的详细规定,给纪检机关提供了操作手册,有助于这项工作向着规范化、常态化方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