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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也是法定监察对象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8-05-16

监察法颁布实施,实现了监察全覆盖 村干部也是法定监察对象

          新郑市纪委监察委首例移交涉嫌土地犯罪的村干部被批捕 监察法颁布实施,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村干部也是法定监察对象,新郑市纪委监察委首例移交涉嫌土地犯罪的村干部被批捕。近年来,随着农村大建设大发展,发生在基础建设、惠农资金、土地征用等领域的村干部贪腐、渎职等案件时有发生。一些村财务管理混乱,少数村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经济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村级集体资产流失,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村干部廉洁自律问题一直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以前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过窄,非党员村干部不属于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法颁布实施以后,明确了监察对象的范围,这类特殊人群也在监管范围之内。

          案件:村主任违规用地被村民实名举报 “我是个种田的,世世代代都靠这良田度日,记者同志你看看,20多亩好好的耕地被糟蹋成这副模样,你说心疼不心疼?”4月9日10时,张老汉见到记者说道。记者面前是新郑市郭店镇某村的一大片废墟一样的耕地,到处堆满了建筑垃圾,已经很难想象到之前那绿意盎然的景象了。 几日前,张老汉接到了新郑市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 “您好,您反映的村主任范某涉嫌土地违法的问题,经市纪委监察委深入调查、全力督办,范某因涉嫌土地违法已由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现在向您反馈,您是否满意?” “满意!满意!你们查处得很及时,我代表反映问题的村民感谢市纪委监察委的同志。”这是新郑市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在向举报人反馈案件调查结果。

        “村主任是监察法确定的第六类监察对象,该案运用监察程序对原来不属于监察对象的村干部进行处理,是该市纪委监察委成立以来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的第一起案件。”采访中,新郑市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听到这里,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引起了记者的关注,3月初,新郑市纪委监察委接到张老汉等多名群众的实名举报,村民们来信反映郭店镇某村主任范某组织渣土车拉大量的建筑垃圾填埋在耕地谋取私利。 新郑市纪委监察委安排专人到现场查看,发现这28.28亩的耕地上到处是渣土车运输建筑垃圾的情景,不仅污染大气和群众生活环境,还严重破坏了耕地。

          “这属于典型的群众身边微腐败,必须从严、从速处理,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工作人员一致认为,群众举报基本属实,认为范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市纪委监察委班子会议当即批准成立核查组进行核实。核查组接到工作任务后,充分发挥工作优势,紧盯案件线索中涉及土地违法的关键点,在通过实地调查基本确定其土地违法事实基础上将该案移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督促该单位及时提请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对范某在耕地上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进行鉴定。

            经鉴定,范某堆放建筑垃圾行为已经造成28.28亩基本农田原有耕作层被压占,种植条件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导致无法耕种。 同时,新郑市纪委监察委对移交线索进行全程督办,仅用3天时间会同土地执法部门共同查清事实,掌握其违法证据,按照程序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其可能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线索暂存待查。公安机关当即对范某涉嫌土地违法进行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范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记者了解到,该案件从接到线索到进行初核,再到查清事实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再到全程督办移交司法机关,最后待司法程序结束后依据处理结果再对范某进行党纪政务处理,展现了市纪委监察委成立后纪法衔接的完美闭环,体现了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的高效、规范和强有力的震慑力。新郑市纪委监察委瞄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重拳出击,精准发力,为治理发展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了坚强保障。 据了解,新郑市纪委监察委成立以来,坚持反腐败零容忍高压态势,实现了监督监察范围全覆盖、无死角;截至目前,共立案审查20起29人,移送处理2人,涉及科级干部4人、一般干部13人、其他监察对象12人,通过扎实的工作成效,为新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次中心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说法:监察法弥补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 俗话说,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村官不当干部。村干部虽小,权力却不小,一旦违纪,危害却很大。显然,大部分村干部都是一心为民,全心全意为村子谋发展,为村民谋福利;但也有个别人竞选村干部抱着一心为己的目的,一旦获取权力就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优亲厚友、收受贿赂等。新郑市纪委监察委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体现了监察全覆盖、无禁区,补上了以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 村干部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者和执行者,对于村干部的选择,一般考虑党员优先,但事实上,也有一些村干部不是党员,这些非党员村干部的一些行为基本不受党纪党规约束。按照原《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管理的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工作人员,而村干部不是政府任命人员,自然也就不在监察部门的监管之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非党员干部没有约束力,即使其有违纪行为,也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采取的处理措施惩罚力度较轻,对村干部约束力不强。一旦非党员村干部违纪,在查处时由于缺少处分依据,经常会碰到一些尴尬的问题,如调查机关主体是否相符、处分依据是否充足、处分机关主体是否相符、办公程序是否规范的问题。监管上存在一定的“盲区”,一些非党员村干部就会利用制度漏洞钻空子、谋私利,逐渐演变为贪污腐败,损害群众利益。非党员村干部出现的大多数是违纪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无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导致非党员村干部的违纪问题往往难以有效执纪。 在过去,由于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过窄,还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比如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中的非党员公职人员,民主党派机关中的非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协警、交管员等受委托临时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中的非党员,还有非党员村干部等,这些群体不属于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又不在纪委监督的范围之列。他们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往往只能在违法后进行事后处理,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和廉洁问题很容易出现“法办够不上,党纪不适用”的局面,日常监督更缺乏相应的专门机关。

          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监察法规定了以下监察对象: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然要求党内监督全覆盖与国家监察全覆盖相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所有设立党组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员。在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的同时,必须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才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链接 聚焦监察法 三大创新确保监督全覆盖 据统计,中国80%的公务员和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接受党纪机关监督。同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接受行政监督。但是,对非行政机关且没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一直以来是一个盲区和空白。监察法对此实现了三大监督创新。 第一,以前对于一个非党员身份的村委会主任、国企管理者,如果只是小贪小腐、不构成犯罪,想惩处十分困难。因为依据废止前的行政监察法,监察部门只能监督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队伍,对村干部、企业管理人员等缺乏监督制约。此次监察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纳入监察对象,老百姓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再也不会投诉无门了。 第二,以往对于一些公职人员的乱作为甚至吃拿卡要等行为,惩处规定并不明晰。此次监察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处置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第二类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徇私舞弊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三类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三,以往对于一些官员不作为、懒政怠政行为,惩处办法不多。监察法对此明确规定,对于一些履职不力的领导干部,监察法规定可直接对其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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